爱游戏体育在线平台:企业频遭敲诈勒索、恶意抹黑法治利剑围剿“按键伤企”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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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键伤企”,是指不法分子依托自媒体、短视频等网络载体,借助舆论胁迫等方式,实施商誉诋毁、财物勒索、同业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依锋介绍,近年来,涉企网络侵权咨询明显增长,受害行业从互联网、电商逐步蔓延至餐饮、医疗、消费品等各领域,作案模式从个体情绪化造谣转向产业化分工作案。不法人员利用AI生成、批量洗稿技术,灵活切换敲诈、诋毁、流量变现等牟利路径,作案手法持续迭代翻新,受害企业遍布各行各业。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浩文认为,“按键伤企”现象普遍具备三大特征:一是伪装性强,常借舆论监督、职业打假、消费者维权等外衣掩饰不法目的;二是公司化运营,大量黑公关注册空壳公司,形成撰稿、发文、删帖流水线;三是成本失衡,“指尖造谣”成本趋近于零,而受害企业辟谣、维权却要耗费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按键伤企”早已跳出个体随意造谣的范畴,逐步演化成跨行业、产业化的黑灰色产业链,持续侵扰市场主体、破坏营商环境。
网上恶意造谣、舆论胁迫等行为不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破坏公平竞争格局,更在法律层面触碰法律红线。
商浩文表示:“涉企网暴侵害的对象是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商事人格权,且往往与财产权紧密关联,企业可能因虚假信息导致股价下跌、合同解约、产品滞销等实际经济损失。‘按键伤企’可能判处的罪名,从刑法层面,借不实负面信息要挟付费删帖的,涉嫌敲诈勒索罪;刻意编造虚假信息损毁企业商誉、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恶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可认定寻衅滋事罪,对水军团伙可溯源追责组织者与相关平台,落实惩处;从经济法层面,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拓宽了规制边界,无论是同业直接诋毁,还是雇用自媒体、水军间接抹黑经营者均属违法,平台怠于处置侵权内容,也要依法承担对应责任。”
当前,此类黑灰产主要分化为IPO敲诈、自媒体常年索费、同业恶意抹黑、AI水军流量牟利四种形态。2025年,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团伙敲诈案,宋某等3人向全国180余家拟上市企业寄送“求证函”,以全网刊发稿件相要挟,借虚假合作索要封口费。受上市规则约束,多数企业忌惮网络舆论情况影响审核进度,无奈破财消灾。2026年3月,3人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办案检察官张玲、杨陈璐告诉《方圆》记者,不法分子以求证函实施软性敲诈,是长期资金市场新的犯罪类型,已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对象。
同业竞争恶意抹黑是破坏力极强的不正当竞争模式,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秩序。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损害商品声誉案,揭露了行业恶性竞争中暗藏的黑灰产生态。陈良远、周艳湖为推广自家代理的脱毛仪品牌,打压竞品,赶在电商销售旺季前夕,委托无资质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权威检验测试机构印章,捏造竞品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不实信息,并雇用水军全网批量炒作传播。该恶意舆论造成竞品企业直接经济损失900余万元,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经营。2024年10月22日,两名被告人及涉案公司均被依法定罪处罚。
AI水军流量牟利也是当前治理难度较大的新型“按键伤企”模式,这类谣言传播更隐蔽、迭代更迅速。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警方破获了一起AI水军黑灰产案件。犯罪团伙利用AI批量编撰企业不实负面稿件,虚构产品隐患和经营亏损等内容全网投放,累计发文70余万篇,非法获利180余万元。该团伙没用传统的直接索财模式,而是凭海量负面内容获取平台流量分成。据办案民警介绍,此类新型AI“水军”不敲诈、不收费、不引流,只挣平台流量费,相较传统黑灰产查处难度更大,已成为营商治理的新难题。
然而,仅追究对企业造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责任真的就能补齐企业所有经济与品牌的损失吗?事实上,当负面舆情大范围传播扩散,企业前期形成的品牌声誉很难全面挽回,商誉修复需要耗费漫长周期与巨额成本。即便相关行为人最终被司法机关定罪追责,并不代表企业遭受的伤害就此画上句号。
某上市企业法务坦言:“我们企业深陷网络恶意抹黑的困扰,时不时遭遇有组织水军的集中围猎、批量造谣。若发生这类情况,我们内部会尽力遏制舆情,但大量隐性损耗难以量化核算。放眼全行业,同类遭遇已是普遍现象。”
相较于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此类网络侵权乱象背后暴露的维权痛点更为棘手。“现实中,企业维权成本高与侵权成本低形成倒挂,是乱象屡禁不止的关键诱因。”陈依锋表示,企业从证据公证、平台投诉到立案诉讼周期动辄数月,中小微企业承压明显,舆情带来商誉受损、客户流失、融资受阻等隐性损失更无从定损。网络匿名性、跨地域性也是当前“按键伤企”类案件取证追责的核心阻碍:不法分子广泛使用虚拟号段、境外邮箱或购买他人实名账号实施作案。一旦被发现或举报,其账号便快速注销,大量原始数据极易灭失,难以精准锁定作案主体。
从立法和司法层面系统剖析,治理“按键伤企”乱象面临着制度供给不足和司法适配短板等困难。
“面对迭代提速的‘按键伤企’乱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呈现‘有基础、无专章’的结构性短板。民法典、刑法对企业名誉侵权、商业信誉损害有分散条款可以适用;2024年《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覆盖组织与个人,但整体规制重心仍偏向自然人权益保护,缺乏独立的涉企网络暴力概念、典型行为清单与针对性罚则;2025年民营经济促进法虽已增设禁止利用网络暴力侵害非公有制企业权益的专门条款,但配套细则、认定标准与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尚未完善,涉企网络侵权领域的体系化立法仍需加大力度。”商浩文说。
具体到刑事立法领域,单一的损失认定标准进一步放大了维权弊端。商浩文指出:“从刑事立法来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罪门槛设置偏重实体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而品牌贬值、市场占有率缩减、企业上市受阻、投融资中断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难以纳入损失认定范畴。商誉类损失本身具备隐蔽性、长期性特征,和造谣抹黑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取证烦琐,达不到直接损失标准的恶意伤企行为无法启动刑事立案。”
同时,司法实务适配过程中出现的多重堵点,使得现有法律难以有效规制“按键伤企”新型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陈依锋认为,大多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网络“软暴力”敲诈勒索规制不足,传统敲诈勒索以显性“威胁、要挟”为构成要件,而“按键伤企”的不法分子则以持续散播负面舆情、暗示舆论施压等隐性方式胁迫企业,此类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手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大量案件难以入罪追责。二是商誉损失认定规则滞后,司法以传统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入罪核心标准,无法覆盖企业商誉贬值、估值缩水、市场占有率流失等数字化损失,致使损害商业信誉类案件入罪门槛过高、追责难度大。三是跨域犯罪治理存在壁垒,针对行为人、服务器、资金链路跨境的网络案件,现有司法协作机制效率偏低,难以实现有效追责,给不法分子留下治理漏洞。四是缺乏恶意行为累积评价机制,不法分子利用多账号、跨平台实施小额多次敲诈,因无法累计评价、合并追责,大量轻微恶意行为规避刑事处罚,持续侵害企业权益。
除了司法实务适配不足,追责体系的碎片化漏洞,也是乱象久治难除的关键原因。商浩文介绍说:“在全链条打击制度设计上,现行法律尚未形成覆盖撰稿、发稿、刷量、删帖、流量变现全链路的闭环惩戒规则。‘按键伤企’已形成上下游分工明确的成熟产业链,从空壳账号注册、黑稿批量撰写,到水军控评造势、事后有偿删帖等各环节环环相扣,但现有法规多聚焦末端造谣发布人员,对上游工具开发、账号倒卖、居间牵线等配套黑灰产业缺少明确追责依据,很难实现全链条溯源惩处。立法层面对网络站点平台事前监管义务只作出原则性表述,缺少分行业、分场景的刚性履职规范,在制度短板叠加之下,企业普遍陷入维权周期长、举证成本高、维权回报低的现实困境。各地司法裁判难以形成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剧企业维权的不确定性。”
在跨域办案的实务场景中,这一制度缺陷暴露得尤为明显。陈依锋表示:“针对跨地域、跨境作案难题,国内跨区域司法协作、跨境司法协助流程烦琐,服务器设在境外、资金分流海外的团伙,资金链路和人员身份难以深挖,成为不法分子规避惩处的避风港。实务中还频频出现不法分子拆分敲诈金额、多账号跨平台小额索财的作案方式,因缺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累计追责制度,单笔涉案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便可以屡次逃脱刑事处罚,零散化的恶意侵权日积月累持续蚕食企业营商环境。多重行为障碍叠加,让纸面上的法律约束难以转化为现实震慑力,也是各类‘按键伤企’乱象屡禁不绝的重要诱因。”
面对当前涉企网络暴力频发、非公有制企业商誉易受侵害却救济滞后的明显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9条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隐私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加强网络内容信息管理,建立完整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置恶意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的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格权益受到恶意侵害致使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投资融资等活动遭受实际损失的,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紧急司法救济的专门路径,这也是对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禁令制度在商事领域的细化与强化。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屈茂辉公开发表文章指出,民营经济促进法重申“人格权禁令”主要立足民营经济网络侵权纠纷特殊性,聚焦恶意造谣、舆论抹黑、同业诋毁等乱象,能够及时阻断侵犯权利的行为,守住企业商誉保护底线。此外,人格权禁令具备独立非诉程序优势,无须依托后续诉讼即可生效,可快速制止不实信息传播、防范企业商誉持续受损。同时还精准适配涉企网暴治理需求,明确将非公有制企业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及经营者相关人格权益纳入保护范围,增设“主观恶意”认定要件,区分恶意抹黑与正常舆论监督,且放宽“难以弥补损害”的适用门槛,大幅度降低企业维权准入难度。
关于法律规则细化与制度衔接问题,商浩文则认为:“通过规范明确民营经济促进法中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程序规则、认定标准等,建立禁令申请与刑事报案的信息互通机制,对于通过人格权禁令程序发现的重大涉企犯罪线索,相关单位可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建起与刑事追诉的有效衔接机制。”
而在刑事层面,商浩文指出,亟须从法律规范层面明确涉企网络暴力的行为类型与针对性罚则;加强完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入罪标准,可考虑将“造成重大损失”调整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明确虚假信息“转发量”“点击量”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以解决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难问题。
针对“按键伤企”治理难题,陈依锋从实务层面提出五项优化举措:一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推动出台专项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厘清网络“软暴力”入罪边界、商誉损失认定、多次小额敲诈数额累计及跨案并案等适用规则:二是健全非货币性资产损失认定体系,联合多部门建立商誉、品牌价值评估标准,认可合规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司法效力;三是落实平台清单化管理,划定平台履职要求,明确侵权处置时限、主动删帖义务、日志留存规则及算法推送侵权的连带责任;四是开通涉企维权绿色通道,简化立案流程,搭建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提升维权与办案效率;五是强化源头治理,多部门联合整治非法账号买卖、黑产工具等上下游环节,铲除黑灰产生存土壤。
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提供紧急司法救济,实现对涉企网络侵权的源头止损,是完善涉企网暴治理体系的重要法治突破。在立法、司法制度逐渐完备的基础上,多部门也在同步强化专项整治。
2026年5月,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优化营商网络环境 整治恶意炒作涉企信息”专项行动,通过下架清理侵权内容、关停处置违规账号、依法惩处相关责任主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等举措形成整治震慑效应。
同时,在中央网信办指导下,重点网站平台共同发布了《整治涉企侵权信息 优化营商网络环境自律公约》,旨在逐步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加大涉企侵权信息处置力度,切实维护企业、企业家网络合法权益。公约提出,及时清洗整理泄露企业家个人隐私的信息,严管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企业家的言论。主动清理已核实的涉企虚假不实信息。严厉打击各类网络水军。清理机器人账号涉企评论信息,处置发布统一话术、同质化涉企信息的机器人账号、水军账号。另外,加强榜单涉企话题管理,不得呈现AI生成的涉企负面信息。对AI生成的涉企负面信息予以限流。强化投流审核管控措施,坚决杜绝涉企负面信息“投流”行为。再者,关闭假冒仿冒新闻单位账号,处置向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的“自媒体”账号,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并开展所谓涉企监督的账号。
各地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加强合作,积极打通履职壁垒,有效破解单一部门监管盲区与执法短板。针对“按键伤企”跨区域、链条化作案特征,各地也在积极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协同办案。
当前,针对涉企网络违法犯罪的治理体系正持续完善,但技术迭代速度始终快于规制更新速度,各类治理难题依旧存在。根治“指尖之恶”,不能仅依靠事后追责与专项整治,更需要立足源头治理,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健全多部门协同共治机制。唯有实现治理闭环,才能彻底斩断网络黑灰产利益链条,净化网络营商生态。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